4S是集整車銷售、維修服務、配件供應、信息咨詢與反饋為一體的汽車授權經銷模式,與非授權或獨立經銷模式相區別。在4S模式中,4S店獲得汽車供應商(包括整車廠和總經銷商)在特定地域銷售特定品牌汽車的非排他經銷權,即,某品牌汽車在特定經銷區域上可能授權一家以上4S店。4S店同時獲得特定品牌汽車授權維修服務商和原廠配件授權經銷商資格。
2005年4月起實施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下稱《辦法》)對汽車經銷商的設立、分布、銷售及售后服務進行**整合,4S模式據此成為我國汽車經銷的主導模式。
《辦法》規定,任何企業,凡得不到汽車供應商的授權均不得銷售相應品牌的汽車;經銷商只能根據汽車供應商的授權從事相應的經銷活動。業界普遍認為,《辦法》在實施初期有利于規范汽車經銷市場,改變汽車經銷商散亂狀態,為消費者提供更多權益保障,增強了經銷商的服務意識,確保了售后服務。
然而,隨著我國汽車市場廣度、深度、容量等因素及經銷模式的發展變化,《辦法》已逐步從實施初期對汽車經銷的促進與規范作用轉變成阻礙作用。
無論進口整車、合資品牌還是本土品牌汽車,《辦法》將設立和控制經銷網絡的權利賦予汽車制造商及其總經銷商。4S店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實體,并非汽車供應商的子公司,在法律上與供應商不存在控制或關聯關系,但目前4S店嚴重依賴汽車供應商,后者**控制了由4S店承擔高額成本建立的經銷網絡。
比如,總經銷商通常要求4S店維持各業務的**、準確記錄,內容須充分、詳細、及時?偨涗N商或其授權代表可在營業時間隨時進入4S店控制的任何場地查閱相關記錄,以評估、核實4S店遵守協議的情形并據此決定返利、折扣或補貼等激勵機制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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