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號法庭 116.231.231.* 2015-09-18 11:13:09 |
孩子身體好好的,幼兒園老師卻給他們分發**藥“病毒靈”,所有孩子集體吃。陜西西安一家幼兒園未告知家長便私自給全園孩子服藥,引起家長的強烈不滿,家長們更擔心吃藥會對孩子產生副作用(據《樂貼網》報道)。此事一經披露,即引起社會強烈反應,而西安警方也在**時間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據北京廣播網報道,警方是以非法行醫罪對當事人刑事拘留的,這個罪名真的合適嗎?筆者認為幼兒園的行為肯定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但是,對于此行為應如何追究,也要嚴格依法。上海刑事辯護律師
首先,非法行醫罪按照刑法的規定,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表現為醫療衛生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一種非法的醫療行為。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了解到,這里的醫療行為應該是以診斷治療為手段以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說白了,就是沒有醫生資格,假借醫生名義非法行醫,并且造成了嚴重后果的行為。
其次,本案中,幼兒園為幼兒服用**藥,很顯然是出于他們的無知,想保住孩子的健康,提高出勤率,而顯然不是出于非法行醫的目的。
**,幼兒園為孩子服藥是免費的,這與醫療行為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要求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服藥的幼兒絕大部分是沒有得病的,這與醫療行為以治療病人為手段的要求也是不同的。
第三,服藥的行為是一種隱蔽的行為,幼兒園一再囑咐孩子不要告訴家長。這也與醫療行為的公開性有本質的不同。
第四,給幼兒服藥的主體是老師,這與非法醫療行為假借醫生名義的情節也顯然不同。
另外,幼兒園的校醫是否具有醫生資格其實與本案并無關系。本案關鍵的一個結點就是服藥的行為是不是一種醫療行為,如果不是假借醫生名義以治療為手段來獲取經濟利益的,就不應該是醫療行為。
所以,筆者認為幼兒園的行為應該不構成非法行醫罪。
但是,幼兒園的行為顯然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筆者認為幼兒園的管理人員明知隨便使用**藥會對幼兒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而采取放任的主觀心態,那么其行為可能涉嫌(間接)故意傷害罪(需要有造成輕傷以上后果)。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了解到,如果其主觀心態表現為明知其行為可能會對幼兒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輕信可以避免,那么其行為則涉嫌過失犯罪(需要有重傷以上后果)。從媒體報道的情況來看,過失心態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那么,如果經過體檢,也沒有構成輕傷或重傷(至少現在還沒有確定這樣的傷害后果)呢,是不是幼兒園的行為無法追究了呢?筆者認為,即便不能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其給幼兒造成的身心損害是客觀存在的,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受害幼兒及其監護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失。
筆者并無為幼兒園辯護的意思。孩子是祖國和社會的未來,任何一種針對孩子的違法行為都應該受到應有的懲罰,甚至重罰。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了解到,我們一直在強調法治,那么我們遇事還是要以法治的思想來考慮問題,以法治的手段來解決問題,而不是像有些人說的那樣,先抓起來再說,先拘留了再慢慢找罪名對付,那不是一個法治社會應該采取的處事態度。法治,更強調的是罰當其罪,而不是越重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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